GB/T 18288-2000蜂窝电话用金属氢化物镍电池总规范
言前
本规范参考GB/T15100—1994《金属氢化物镍圆柱密封碱性蓄电池总规范》、GB/T15844.2—1995《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环境要求和试验方法》、SJ/T 11194—1998《移动通信手持机电池(金属氢化物镍电池)规范)、YD/T856—1996《移动通信手持机电源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标准编写。本规范能够满足蜂窝电话对电池的技术性能和环境使用的要求,有利于指导生产、控制产品质量、规范市场;有利于适应国际贸易和与国际接轨,将更好地促进蜂窝电话用电池的发展。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蜂窝电话用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的定义、要求、测试方法和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蜂窝电话用金属氢化物镍密封碱性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 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60486∶1986)
4 要求
4.1 外观
a)电池表面应清洁、无锈蚀及无机械损伤;b)电池表面应有7.1规定的标识c)电池与蜂窝电话接触良好,锁扣牢靠。
4.2 放电性能
4.2.1 20℃放电性能
4.2.1.1 0.2 C5A放电性能
电池按5.5.1.1的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
4.2.1.2 1C5A放电性能
电池按5.5.1.2的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0.8h。
4.2.2 -18℃放电性能
电池按5.5.2的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
4.2.3 40℃放电性能
电池按5.5.3的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0.75h。
4.3 快速充电性能
电池按5.6的规定进行试验,1C5A放电时间应不低于0.8h。
4.4 环境适应性
4.4.1 恒定湿热
电池按5.7.1的规定进行试验,电池不应有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在20C±5C条件下的0.2CA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
4.4.2 振动
电池按5.7.2规定进行试验,电池不应有明显变形、漏液、冒烟或爆炸。试验结束后,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1.2V。
4.4.3 碰撞
电池按5.7.3规定进行试验,电池不应有明显变形、漏液、冒烟或爆炸。试验结束后,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1.2V。
4.4.4 自由跌落
电池按5.7.4的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应不冒烟、不爆炸,仍可装入蜂窝电话,接触良好,锁扣牢靠。试验结束后,电池在20C±5℃条件下的0.2C5A放电性能应符合4.2.1.1的规定。4.5 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充电后开路搁置28d,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
4.6 过充电性能
电池按5.9的规定进行试验,其0.2C5A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试验过程中,电池不漏液、不变形、不冒烟和不爆炸。
4.7 短路保护
电池应具有可恢复的过流保护装置,正负极短路断开后,电池电压应在10min内恢复到n×1.2V 以上。短路保护试验期间,电池应不漏液、不变形、不冒烟和不爆炸。
4.8 循环寿命
电池按5.11规定进行试验,其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
4.9 贮存
电池贮存12个月,经*充电后,其0.2CA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