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289-2000蜂窝电话用镉镍电池总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参考GB/T11013—1996《碱性二次电池和电池组圆柱密封镉镍可充单体电池》(idt IEC 285∶1993)和GB/T 15844-2—1995《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环境要求和试验方法》、SJ/T 11195—1998《移动通信手持机电池(镉镍电池)规范》和YD/T 856—1996《移动通信手持机电源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标准进行编写。本规范能够满足蜂窝电话对电池的技术性能和环境使用的要求。这样,有利于指导生产、控制产品质量、规范市场;有利于适应国际贸易和与国际接轨,将更好地促进蜂窝电话用电池的发展。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蜂窝电话用镉镍电池的定义、要求、测试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规范适用于镉镍密封碱性蓄电池组成的各种蜂窝电话用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 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60486∶1986)
GB/T 11013—1996 碱性二次电池和电池组 圆柱密封镉镍可充单体电池(idt IEC 285∶1993)
4 要求
4.1 外观
a)电池表面应清洁、无锈蚀及无机械损伤
b)电池表面应有7.1规定的标识
c)电池与蜂窝电话接触良好,锁扣牢靠。
4.2 放电性能
4.2.1 20C放电性能
4.2.1.1 0.2 CA放电性能
电池按5.5.1.1的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
4.2.1.2 1CA放电性能
电池按5.5.1.2的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0.8h。
4.2.2 一18℃放电性能
电池按5.5.2的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
4.2.3 40℃放电性能
电池按5.5.3的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0.75h。
4.3 环境适应性
4.3.1 恒定湿热
电池按5.6.1的规定进行试验,电池不应有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在20C±5C条件下的0.2CA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
4.3.2 振动
电池按5.6.2规定进行试验,电池不应有明显变形、漏液、冒烟或爆炸。试验结束后,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1.2V。
4.3.3 碰撞
电池按5.6.3规定进行试验,电池不应有明显变形、漏液、冒烟或爆炸。试验结束后,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1.2V。
4.3.4 自由跌落
电池按5.6.4的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应不冒烟、不爆炸,仍可装入蜂窝电话,接触良好,锁扣牢靠。试验结束后,电池在20℃±5C条件下的0.2CA放电性能应符合4.2.1.1的规定。
4.4 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充电后开路搁置28d,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25h。
4.5 过充电性能
电池按5.8的规定进行试验,其0.2CA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试验过程中,电池不漏液、不变形、不冒烟和不爆炸。
4.6 短路保护
电池应具有可恢复的过流保护装置,正负极短路断开后,电池电压应在10min内恢复到n×1.2V 以上。短路保护试验期间,电池应不漏液、不变形、不冒烟和不爆炸。
4.7 循环寿命
电池按5.10规定进行试验,其循环寿命应不低于400次。
4.8 贮存
电池贮存12个月,经*充电后,其0.2CA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