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4462-2009民用原电池安全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原电池的分类、安全性能要求、标志,民用原电池选购、使用、更换和处理指南,电器具的电池舱安全设计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的各类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碱性和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化银电池、锌-羟基氧化镍电池、碱性和中性锌-空气电池)以及各类锂原电池(锂-氟化碳电池、锂-二氧化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锂-二硫化铁电池、锂-二氧化硫和锂-氧化铜电池等)的生产、检测和验收。本标准为安全使用和处理原电池提供指导;为电器具设计者设计电池舱提供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897.2—2008 原电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电性能要求
GB/T8897.3 原电池 第3部分∶手表电池
GB8897.4 原电池 第4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
GB8897.5 原电池 第5部分∶水溶液电解质电池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5 民用原电池安全性能要求
5.1 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
碱性和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化银电池、锌-羟基氧化镍电池、碱性和中性锌-空气电池应进行GB8897.5规定的各项安全性能检验,电池应符合要求。
5.2 非水溶液电解质原电池
锂-氟化碳电池、锂-二氧化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锂-二硫化铁电池、锂-二氧化硫和锂-氧化铜电池等各类锂原电池应进行GB8897.4规定的各项安全性能检验,电池应符合要求。
6 标志6.1 通则
除小电池外,每个电池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a) 型号
b) 生产时间(年和月)和保质期,或建议的使用期的截止期限;
c) 正负端的极性(适用时);
d) 标称电压;
e) 制造厂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f) 商标g)执行标准编号
h)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说明);
i) 含汞量(“低汞”或“无汞”)(适用时)。
6.2 小电池的标志
小电池标志的相关要求如下∶
a) 当电池的外表面过小不足以标出6.1规定的各项内容时,应在电池上标明6.1a)型号和6.1c)极性,6.1中所示的所有其他标志应标在电池的直接包装上;
b) 在小电池的直接包装上还应标明防止误吞小电池的警告;
c) 扣式电池的生产时间(年和月)可用编码表示,编码方法见GB/T88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