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3638-2009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的术语、型号、结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起动、点火、照明用的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4 要求
4.1 蓄电池结构
蓄电池由蓄电池槽、正极板、负极板、隔板、电解液、蓄电池盖、液孔塞、端子等组成。
4.2 外形尺寸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表2要求。
4.3 外观
蓄电池表面颜色均匀、无裂纹及划痕、无明显变形且标志清晰。
4.4 端子极性
蓄电池端子极性位置应符合3.4中的规定。
4.5 气密性(仅适用于非带液蓄电池)
蓄电池按5.5试验时,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并能承受20kPa的正压或负压。
4.6 排气阀动作(适用于阀控式蓄电池)
蓄电池按5.6试验时,排气阀应在10 kPa~49 kPa范围内可靠地闭、开。
4.7 安全性
蓄电池按5.7试验时,外观不得出现漏液、开裂等异常现象。
4.8 容量
4.8.1 额定容量C10.应符合表1、表2要求。
4.8.2 按5.8试验时,按表6规定进行蓄电池容量试验,在第2项、第4项、第6项三次试验过程中有
一次实际容量不低于0.95C10。即为合格,试验结果取三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
4.9 密封反应效率(仅适用于阀控式蓄电池)
蓄电池按5.9试验时,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5%。
4.10 低温起动能力(仅适用于起动用蓄电池)
4.10.1 按5.10试验时,以80I10电流放电5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55V;放电90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00V。
4.10.2 低温起动能力应在2次或2次之前的起动试验时符合4.10.1的要求。
4.11 充电接受能力
按5.11试验时,充电电流I∶与Cca/10的比值应不小于1.5。
4.12 荷电保持能力
在5.12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贮存21 d。非起动蓄电池搁置后实际容量与搁置前实际容量的比值应不低于80%;起动用蓄电池放电5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50V,放电45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00V。
4.13 循环耐久能力
按5.13试验时,蓄电池循环耐久能力应不低于200次。
4.14 电解液保持能力
按5.14试验时,蓄电池表面不得有电解液渗漏。
4.15 耐振动性能
按5.15试验时,蓄电池的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95C10,且表面不得有机械损伤,无电解液渗漏。
4.16 干式荷电性能
4.16.1 非起动用干式荷电蓄电池首shou次容量性能
按5.16规定的试验条件,蓄电池的首shou次容量应不低于0.75C10。
4.16.2 起动用干式荷电蓄电池首shou次起动性能
按5.16规定的试验条件,放电5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55V;放电90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00V。
4.17 干式荷电蓄电池贮存期
4.17.1 非起动用蓄电池在7.4规定的条件下贮存1a。按5.16.2要求激活后按5.8.3规定测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60C10。
4.17.2 起动用蓄电池在7.4规定的条件下贮存0.5 a。按5.16.2要求激活后,以80In电流放电,放电5s时,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50V;放电45s时,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00V。